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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吸引县外各界人士来开鲁县投资兴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开鲁县外的国内外客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入股等形式,在开鲁县境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发展需求的各类项目。

二、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企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化基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5年内按15%税率征收。从事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企业,五年内所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按财政实得额由县财政返还给企业。

第五条 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 

三、土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 可采取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应缴出让金数额较大,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并视其投资规模,按出让金实缴额的20%-60%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第八条 国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项目用地,可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同时免交土地有偿使用费15年。

四、其他优惠政策

第九条 缴纳国家和区、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条 企业内所需水、电和通讯设施建设按需要优先提供,并只收设施建设的直接费用。

第十一条 凡县外客商投资兴办项目的审批、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实行集中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全部手续,由上级部门办理的,由县相关部门派专人转报办理。

第十二条 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县政府将其列为“重点保护企业”实施挂牌保护,并实行封闭式管理,除税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外的所有县内行政执法检查需经政府批准进行。

第十三条 对投资规模大,影响力较强的县外投资商发放“特别身份证”,对其生产、生活实行有效保护。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可在县内任选学校,享受县内居民子女相同待遇。

第十四条 对于开鲁县牵动力大、带动力强的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政府可帮助企业协调上级部门按一定比例进行鼓励性投资或货款贴息。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企业,可实行“政策随着项目走”,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灵活、更优惠的政策。

第十六条 客商投资的工业加工企业、公益事业、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执行本县另行规定的“基本建设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开发(2003)10号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其它相关文件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涉及的国家、自治区、市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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